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