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閔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冠毅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之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於法無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人亦無提出相關約定足以釋明,則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另發給支付命令。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