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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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