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丙○○
82號原告丁○○
營孟定農場三分場四隊共同甲○○代理人原告等與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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