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丁○○、戊○○、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因會首黃 許秋茂 倒會,而得向各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