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464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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