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522號債權人 劉銘隆 債務人鈺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3.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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