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停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70號聲請人 劉紅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淑婷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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