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65號聲請人 楊榮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玖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玖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何請求?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