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欣大豐塑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均為欣大豐塑膠有限公司、 楊金珠李山明 ,然請求之訴之聲明記載債務人為欣大豐塑膠有限公司,請釋明欲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人?若屬有誤請具狀更正後之繕本7份。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欣大豐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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