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01號原告 李金璋 原告與被告 莊淑敏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106年4月21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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