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8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周義章 債務人 林麗卿
一、債務人周義章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周義章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周義章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周義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麗卿給付之。
債務人周義章、林麗卿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