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相對人乙○○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1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7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11時43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向聲請人道歉。㈠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