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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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櫻花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 陳明 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