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櫻花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陳明 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