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政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政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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