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539號聲請人 胡繼元 即新優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湘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為何?及新優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彭湘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