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玩IC板壹片、機具「滿貫大亨」壹台及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781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玩IC板1片、機具1台及犯罪所得新台幣1100元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0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94年度上職議字第150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電玩IC板1片、機具1台,係被告購入後,供不特定人以每次10元硬幣投入,換取積分把玩,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現金1100元,係犯罪所得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