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441號債權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為何立契約書人為華太環境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卻以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㈢請提出經採樣計算未清理之污泥共計2,363.18公噸,以市
價計算12,705元\\公噸,共需新臺幣30,024,202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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