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債權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賴瑞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賴瑞鈞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賴瑞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原證一所示客戶名稱僅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㈢查報債務人購買電子設備數批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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