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84號
原告 韓永禧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秋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