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鳳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39號、第90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鳳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彭鳳祥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5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43號裁定減刑,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後,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99年4月10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嗣如附表所示 王羅惠 等人報警處理,分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及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彭鳳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所示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6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勞力謀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
社會治安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犯罪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2、16所示之鑰匙,雖均係被告持以為
各該次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且被告使用後即丟棄在路邊,而不知去向,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見104年度偵字第6639號卷,下稱偵卷二,第2頁反面;本院104年10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鑰匙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式│被害人│所犯法條│證據│主文│├──┼──────┼─────────┼───┼─────┼────────┼─────┤│1│102年4月27│徒手打開王羅惠所有│王羅惠│刑法第320│1.告訴人王羅惠於│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42│之車牌號碼000-0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起訴書│號重型機車置物箱,│││見104年度偵字│有期徒刑叁│││誤載為「下午│竊取置物箱內之側背│││第9041號卷,下│月,如易科│││6時許」),│米色包包1個、咖啡│││稱偵卷一,第21│罰金,以新│││在桃園市八德│色皮夾1個、粉紅色│││至22頁)。│臺幣壹仟元○○○區○○路○段│化妝包1個、國民身│││2.監視錄影畫面(│折算壹日。│││148號之大潤│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見偵卷一第23至││││發賣場之機車│、郵局金融卡及現金│││25頁)。││││停車場│新臺幣(下同)3,00││││││││0元│││││├──┼──────┼─────────┼───┼─────┼────────┼─────┤│2│102年4月27│以自備之鑰匙1支徒│ 吳佳娟 │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34│手竊取 吳林 惠美 所有│、吳林│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分許(起訴書│,由吳佳娟使用之車│惠美││表(見偵卷一第│有期徒刑伍│││誤載為「下午│牌號碼LED-075號重│││第26頁)。│月,如易科│││5時30分許」│型機車1臺│││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偵卷一第25頁)│臺幣壹仟元││○○○區○○路││││。│折算壹日。│││一段550號前││││││├──┼──────┼─────────┼───┼─────┼────────┼─────┤│3│102年5月3│以不詳方式打開 袁淑袁淑韵 │刑法第320│1.告訴人袁淑韵於│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8│韵所有之車牌號碼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起訴書│3-189號重型機車置│││見偵卷一第27頁│有期徒刑伍│││誤載為「上午│物箱,竊取置物箱內│││)。│月,如易科│││11時35分許」│黑色皮包1個、白色│││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三星手機1支、郵局│││偵卷一第28至30│臺幣壹仟元││○○○區○○路│及合作金庫之存摺及│││頁)。│折算壹日。│││二段148號之│提款卡等價值共計約│││││││大潤發賣場地│10,000元之財物│││││││下1樓之機車││││││││停車場││││││├──┼──────┼─────────┼───┼─────┼────────┼─────┤│4│102年5月3│徒手竊取 林朝訓 所有│林朝訓│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11│,由 林仲 文使用之車│、林仲│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分許(起訴書│牌號碼AS5-463號普│文││表(見偵卷一,│有期徒刑伍│││誤載為「晚間│通重型機車1臺│││第31頁)。│月,如易科│││7時30分許」││││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偵卷一第30頁)│臺幣壹仟元││○○○區○○路││││。│折算壹日。│││一段480號前││││││├──┼──────┼─────────┼───┼─────┼────────┼─────┤│5│102年7月8│以不詳方式打開 李哲李哲維 │刑法第320│1.告訴人李哲維於│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36│維所有之機車置物箱││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起訴書│,竊取置放於機車置│││見偵卷一第32頁│有期徒刑叁│││誤載為「下午│物箱內之深藍色PORT│││)。│月,如易科│││1時30分許」│ER廠牌側背包1個│││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COWA廠牌皮夾1個│││偵卷一第33至34│臺幣壹仟元││○○○區○○路│、台新銀行及國泰世│││頁)。│折算壹日。│││二段148號之│華銀行之金融卡、健│││││││大潤發賣場之│保卡、駕照、現金6,│││││││機車停車場│00元(起訴書誤載為││││││││「6,000元」)及住││││││││家鑰匙1支(起訴書││││││││漏載)│││││├──┼──────┼─────────┼───┼─────┼────────┼─────┤│6│102年7月8│徒手竊取 陳定中 所有│陳定中│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40│之車牌號碼000-000││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分許(起訴書│號重型機車1臺│││表(見偵卷一,│有期徒刑伍│││誤載為「中午││││第36頁)。│月,如易科│││12時許」),││││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中壢││││偵卷一第35頁)│臺幣壹仟元○○○區○○路135││││。│折算壹日。│││號││││││├──┼──────┼─────────┼───┼─────┼────────┼─────┤│7│103年4月14│徒手打開機車置物箱│ 林淑芳 │刑法第320│1.被害人林淑芳於│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0時54│,竊取置放於機車置││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桃園市│物箱內之皮包1個,│││見偵卷一第37頁│有期徒刑叁││○○○區○○路│內有國民身分證、健│││)。│月,如易科│││二段148號之│保卡、駕照及國泰世│││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大潤發賣場之│華銀行、玉山銀行、│││偵卷一第38至39│臺幣壹仟元│││機車停車場│臺灣銀行及華南銀行│││頁)。│折算壹日。││││信用卡共4張│││││├──┼──────┼─────────┼───┼─────┼────────┼─────┤│8│103年4月25│徒手打開 張香蓮 之機│張香蓮│刑法第320│1.被害人張香蓮於│彭鳳祥竊盜│││日下午5時40│車置物箱,竊取置放││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在桃園│於機車置物箱內之黑│││見偵卷一第40頁│有期徒刑肆│││市八德區 介壽 │色包包1個、型號HI│││)。│月,如易科│││路二段148號│TOHT-1手機1支(│││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之大潤發賣場│價值6,000元)、MP│││偵卷一第41頁)│臺幣壹仟元│││之機車停車場│3隨身聽1個(價值│││。│折算壹日。││││1,000元)│││││├──┼──────┼─────────┼───┼─────┼────────┼─────┤│9│103年5月28│徒手竊取 廖傳梅 所有│廖傳梅│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28│,由 林睿 軒使用之車│、林睿│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分許(起訴書│牌號碼651-CJF號重│軒││表(見偵卷一第│有期徒刑伍│││誤載為「中午│型機車1臺│││43頁)。│月,如易科│││12時10分許」││││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在桃園市││││見偵卷一第44至│臺幣壹仟元││○○○區○○路││││45頁)。│折算壹日。│││135號之元智││││││││大學附設機車││││││││停車棚││││││├──┼──────┼─────────┼───┼─────┼────────┼─────┤│10│103年5月28│徒手打開 邱垂亮 所有│邱垂亮│刑法第320│1.被害人邱垂亮於│彭鳳祥竊盜│││日上午11時26│之車牌號碼000-0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起訴書│號重型機車置物箱,│││見偵卷一第42頁│有期徒刑叁│││誤載為「中午│竊取置物箱內之渣打│││)。│月,如易科│││12時10分許」│銀行及台新銀行發行││││罰金,以新│││),在桃園市│之信用卡共2張、存││││臺幣壹仟元││○○○區○○路│摺4本、駕照、現金││││折算壹日。│││二段148號之│1,000元│││││││大潤發賣場之││││││││機車停車場││││││├──┼──────┼─────────┼───┼─────┼────────┼─────┤│11│103年6月24日│以不詳方式打開 江瑞江瑞玲 │刑法第320│1.被害人江瑞玲於│彭鳳祥竊盜│││上午10時30分│玲使用之車牌號碼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許至同日上午│5-NMA號重型機車置│││見偵卷一第46頁│有期徒刑伍│││10時40分許間│物箱,竊取置物箱內│││)。│月,如易科│││某時(起訴書│之學生證1張、咖啡││││罰金,以新│││誤載為「上午│色化妝包1個、SONY││││臺幣壹仟元│││10時40分許前│及COOLPAD廠牌手機││││折算壹日。│││某時」),在│共2支、現金3,000│││││││桃園市八德區│元│││││││介壽路二段14││││││││8號之大潤發││││││││賣場1樓之機││││││││車停車場││││││├──┼──────┼─────────┼───┼─────┼────────┼─────┤│12│103年7月1│見 曾盛鼎 所有之車牌│曾盛鼎│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下午6時許│號碼220-MWS號重型││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在桃園市平│機車鑰匙未取下,徒│││表(見偵卷第57│有期徒刑伍○○○鎮區○○路二│手竊取該機車得手後│││頁)。│月,如易科│││段261號前│離開│││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見偵卷一第55至│臺幣壹仟元│││││││56頁)。│折算壹日。│├──┼──────┼─────────┼───┼─────┼────────┼─────┤│13│103年10月6│見 陳呈福 所有,由陳│陳呈福│刑法第320│1.失車-案件基本│彭鳳祥竊盜│││日中午12時許│ 政佑 使用之車牌號碼│、陳政│條第1項│資料詳細畫面報│,累犯,處│││,在桃園市中│921-NLQ號重型機車│佑││表(見偵卷一第│有期徒刑伍│○○○區○○路13│鑰匙未取下,徒手竊│││54頁)。│月,如易科│││5號前│取該機車得手後離開│││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見偵卷一第52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3年10月18│徒手竊取 陳粲仁 置放│陳粲仁│刑法第320│1.被害人陳粲仁於│彭鳳祥竊盜│││日下午5時27│於其所有車牌號碼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至同日晚│3-057號重型機車腳│││見偵卷一第47頁│有期徒刑肆│││間8時50分許│踏板上之行李袋1個│││)。│月,如易科│││間某時(起訴│(內有衣物1批)、│││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書誤載為「晚│斜背包1個(內有軍│││見偵卷一第53頁│臺幣壹仟元│││間8時50分許│靴1雙、單位識別證│││)。│折算壹日。│││前某時」),│1張、衣物1批、鑰│││││││在桃園市八德│匙1支),上開財物││││○○○區○○路○段│共計價值約4,000元│││││││148號之大潤││││││││發賣場地下1││││││││樓之機車停車││││││││場││││││├──┼──────┼─────────┼───┼─────┼────────┼─────┤│15│103年11月21│以不詳方式打開 蔣朝蔣朝鈴 │刑法第320│1.被害人蔣朝鈴於│彭鳳祥竊盜│││日下午5時17│鈴所有之車牌號碼00││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分許至同日下│3-BPV號重型機車置│││見偵卷一第48至│有期徒刑肆│││午5時55分許│物箱,竊取置物箱內│││49頁)。│月,如易科│││間某時(起訴│之皮包1個【內有現│││2.監視錄影畫面(│罰金,以新│││書誤載為「下│金5,000元、印鑑章│││偵卷一第50至52│臺幣壹仟元│││午5時55分許│2個(起訴書誤載為│││頁)。│折算壹日。│││」),在桃園│「印鑑章1個」)、│││││││市八德區介壽│白色三星廠牌手機1│││││││路二段148號│支、鑰匙4支(起訴│││││││之大潤發賣場│書誤載為「鑰匙3支│││││││地下1樓之機│」)】│││││││車停車場││││││├──┼──────┼─────────┼───┼─────┼────────┼─────┤│16│103年12月17│持自備鑰匙徒手竊取│ 蔡輝陽 │刑法第320│1.被害人 蔡鎮 祥於│彭鳳祥竊盜│││日晚間6時許│蔡輝陽所有,由蔡鎮│、蔡鎮│條第1項│警詢時之證述(│,累犯,處│││至同日晚間8│祥使用之車牌號碼00│祥││見偵卷二第9頁│有期徒刑伍│││時45分許間某│6-887號重型機車1│││)。│月,如易科│││時(起訴書誤│臺│││2.贓物認領保管單│罰金,以新│││載為「晚間8││││(見偵卷二第19│臺幣壹仟元│││時45分許前某││││頁)。│折算壹日。│││時」),在桃││││3.桃園市政府警察││││園市中壢區中││││局車輛尋獲電腦││││園路二段501││││輸入單(見偵卷││││號之大江購物││││二第21頁)。││││中心地下室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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