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劉秀蜂 被告 鄭永發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47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永發被訴誹謗犯行,業經本院104年易字第47
2號刑事判決就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另就其餘犯行為不受理判決,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就被告鄭永發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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