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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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香港智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漢倉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88,757.46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
104年12月17日現金賣出匯率32.99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3,930元(計算式:1,688,757.46×32.997=55,723,9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
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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