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0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