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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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兼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號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繼承扶養費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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