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64號聲請人 王國勲 相對人 王俊穎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預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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