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50號原告 廖芷 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冠 、 洪椿翔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