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債權人 蔡立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昉 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吳昉諭、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請更正為發票人)㈢確認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業於112年9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555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各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
為何?㈥確認附表支票號碼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
年10月26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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