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25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送達代收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勻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