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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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25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送達代收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