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陳志興 訴訟代理人 陳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 坐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黃金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及被告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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