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㈠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施用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為警查獲時,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物,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隊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A包測試,呈安非他命類毒品反應(偵查卷第一七頁參照),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包裝附表一所示毒品而供被告持有該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經被告供明,是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含安非他命成分,重零點五公克之物。
附表二:包裝附表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一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