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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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陳鼎煌 被上訴人 陳秋滿
陳秋香 陳秋惠 陳俊志 (原名 陳卿文 ) 陳泰旭 (原名 陳卿翔 ) 陳柔燐 (原名 陳嘉君 ) 李承恩 法定代理人 李銘達
黃雅婷 被告黃雅婷
陳秋霖 (原名 陳秋月 ) 陳鼎炎 陳鼎讓 陳秋玲 陳德峰 許秀英 查宥辰 (即 陳秋燕 之繼承人) 查豫庈 (即陳秋燕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