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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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陳鼎煌 被上訴人 陳秋滿
陳秋香 陳秋惠 陳俊志 (原名 陳卿文陳泰旭 (原名 陳卿翔陳柔燐 (原名 陳嘉君李承恩 法定代理人 李銘達
黃雅婷 被告黃雅婷
陳秋霖 (原名 陳秋月陳鼎炎 陳鼎讓 陳秋玲 陳德峰 許秀英 查宥辰 (即 陳秋燕 之繼承人) 查豫庈 (即陳秋燕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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