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 楊鎮綱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榮 間請求履行契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肆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全部交付並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予原告,依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建物113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77,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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