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 黃心蕙 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