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善鈞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 潘瑞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