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1109號原告 黎煥誠 被告 曾瑞祥 即瑞興鞋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瑞興鞋業社為被告獨資經營之商號,且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巷○○弄○○號,有商號查詢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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