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刑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紹銘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