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5年度易字第14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詐欺案件,於96年10月17日起羈押於士林看守所,因被告於96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已配合法院審理,且於96年11月14日判決,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