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455號上訴人 吳盛薰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被上訴人 吳盛霖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已終結,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