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湘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王湘惠?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湘惠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係以彩色影印代替蓋章)。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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