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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