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原告 賴怡帆 訴訟代理人 李麗玉 被告楊蜜訴訟代理人 顏佩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99年4月2日至7月20日止,每月薪資新臺幣17280元之證明資料;如有看護費支出證明,亦請一併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