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淑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有政
林芯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1萬2,623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業經本院112補字558號裁定,依法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6,14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2萬0,701元、3萬1,051元。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及上訴時各溢繳5,049、7,574元,合計1萬2,623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