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高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宗 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