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黃世紀
黃宏毅 黃韋誠 黃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凱米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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