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羅軍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羅軍(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羅軍(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於79年4月26日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已逾20年,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羅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螢幕視窗資料傾印、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9月3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720223610號函及檢附之入出境查詢名冊、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查詢網頁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0年12月7日輔統字第1000071348號書函及檢附之新竹市北區90歲以上失蹤人口查詢結果名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0年12月7日竹殯服字第1000002057號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羅軍之在監在押紀錄、刑事前案記錄、民事前案記錄、勞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均無所獲,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民事前案記錄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1年1月17日健保桃字第1013008711號函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附卷可稽,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方法)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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