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林大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翰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翰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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