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林憶涵
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憶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林憶涵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容(原名 鍾佳容 )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