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宸 琋選任辯護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宸琋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宸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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