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侑如 (原名 連吳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